安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調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標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辦發〔2022〕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安圖縣調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標準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0日
安圖縣調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標準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測算工作,根據《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建立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和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財政廳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指導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以制度化、精細化和規范化為目標,合理確定我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則
持續落實省定最低指導標準的相關要求,逐步縮小城鄉保障標準差異,適度提高保障標準,確保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保障標準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按照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財政廳年度最低指導標準予以執行。
(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1.城鄉特困人員分散供養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分別確定;城鄉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分別確定。
2.城鄉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40%、20%和10%確定。
(三)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
生活補助費標準及喪葬補助標準,按照我縣上年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增幅進行調整。增幅比例=(上年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上年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上年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0%。
四、相關要求
(一)各鄉鎮、街道要擔負起主體責任,強化對關鍵環節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好此項工作。
(二)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要嚴格按照本年度上級政策標準要求,確定全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縣民政局要加強對工作開展情況的跟蹤調度,適時對各鄉鎮、各街道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調研指導,確保各項舉措落實到位。